农药在农业生产中起到的作用极大,用好了可以防虫增产,用错了药搞不好颗粒无收。
今天的主角也是个胆大包天的主,卖假农药,造成10户水稻制种绝产损失面积为69.8亩,受损金额为16.4万元。
案件回顾
2018年以来,被告人应某先后购买他人注册的“匠心农资”“天秀农资”“润澳农资”淘宝店铺,在未取得农药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,在网上从事农药销售经营活动。
2018年7月,建宁县某种子合作社总经理张某及妻子通过“匠心农资”淘宝店购买了7000包德国拜耳公司生产的农药“拿敌稳”,后将该农药部分分给涂某、林某等10户村民,用于防治水稻稻瘟病。因该农药有质量问题,不能防治稻瘟病,造成水稻减产或绝产。
2018年11月,经福建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,该“拿敌稳”农药未检出有效成分,属于假农药。经建宁县农业局工作人员现场勘查,涂某、林某等10户水稻制种绝产损失面积为69.8亩,受损金额为16.4万元。到案后,被告人应某的母亲主动赔偿张某、涂某、林某等各类损失22.6万元,取得被害人谅解。
法院审理
建宁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应某未取得农药销售许可证,明知所销售的农药是伪劣农药,仍在网上销售,使他人生产、经营遭受损失,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农药罪。并根据其认罪态度较好、积极赔偿损失等情节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,并处罚金三万元,作案手机予以没收,扣押的假冒德国拜耳“拿敌稳”农药1733包依法处理。
法条链接
根据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生产假农药或者生产者、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
(一)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;
(二)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:
生产假农药,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,或者生产者、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,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温馨提示
购买农药、肥料等农用物资,须查询经销商是否有相关资质。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产品请谨慎购买,切勿一时贪小便宜,对农业生产酿成大错。
文稿来源:建宁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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