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加强、普法活动的开展和经营活动实践教训的积累,广大农民也都知道,做生意最好要订立书面合同,所谓“先小人、后君子”,以保障自己的利益,避免争议与纠纷。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错误的观念需要引起注意。做生意时是否都要签订书面合同呢?
第一,有人认为:“熟人之间没有必要再这么麻烦”,就省了签订书面合同这一道程序。尽管可能在实践中确实有些熟人之间没有签订合同,而且长期以来的合作也没有出现什么问题,但是我们认为还是尽可能不要贪图省事而忽略签订书面合同。
一是为了规避市场风险,确保自己的利益安全。由于没有书面合同,合同的履行完全依靠合同各方凭感情、关系以及市场利益。一旦市场发生变化,例如产品的市场价格上涨,卖方以没有合同为由拒绝供货或者要求按照上涨的价格供货,而作为自已又要向下家按照书面合同规定的价格与数量提供产品时,则必然会吃亏(这种情况即使到法院打官司,自己也不一定会赢)。相反如果有书面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,那么对方如果提出上述无理要求,必然要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。显然是否有书面合同,结果是完全不一样的。
二是为了更好地加强业务管理。即使确信对方不会损害自己利益而且长期都是如此,那么为了生产经营的管理方便,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,使自己对于业务活动有一个长期的合同与业务档案管理。
第二,有人认为:“即使签订书面合同,也只是简单地写些内容就可以了,没有必要过于求全。”在实践中,有许多人往往以一张纸简单地写上产品名称、价格、数量就作为合同文本。尽管可能这样的合同也没有出过多少问题,但是一旦发生纠纷,会使双方都陷于被动之中,其结果或者是耽误时间、丧失商机,或者是对簿公堂、影响合作的感情与关系。
实际上,由于工厂长期从事经营活动,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教训,对于那些经常出
现的问题都是非常有数的,因此完全可以事先制定较为详细、具体的条文,再结合具体的交易活动予以细化,既使双方明了自己的权利义务,也使双方的利益有了切实的保障。因此,应当尽可能将合同具体化,不能简单化。
对此,我国1999年制定的《合同法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参考,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,包括: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;标的;数量;质量;价款或者报酬;履行期限、地点和方式;违约责任;解决争议的方法。这些条款都需要结合具体的交易活动内容予以细化。例如,解决争议的方法一项,在规定双方协商后,还可以规定由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,或者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。
第三,有人认为:“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,只要写按照《合同法》处理就行了。”这样
的观念是由于对我国的《合同法》缺乏足够的了解。例如,许多人在合同文本的“违约责任”一栏中往往写道: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。殊不知,我国1999年的《合同法》虽然确实对有关的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,但是对于违约责任中较为常用的违约金却缺乏具体的标准,而是规定由合同双方作出约定。
例如《合同法》第114条规定:“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
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,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。”其中的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,只能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。
防小人不防君子,但伪君子除外。对恪守诚信之人或许大部分交易均无需签订书面的合同。对诚信摇摆之人或无诚信之人,签署书面的合同应为必要。人性复杂,判断交易对象是否恪守诚信,需要耗费长时间的观察和验证。因此,签署书面的合同就成为陌生人间最节约交易成本的方式。
来源:农丰大地原创,转载请注明出处。
业务入口 请填写信息!我们将为您提供更详细的资料!
姓名:
联系电话:
来访目的:
单位名称:
邮箱:
简要说明:
提交成功,我们会尽快与您取得联系。
您也可以直接联系我们的客服专员: 1573838550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