顾敏康:在2016年初的旺角暴乱中,60多人被捕,被控人数有40多人,但大都在过堂后获准保释。虽然有些人被要求禁足旺角,但人们觉得不可思议的是:为什么这些人士被捕后,又可以申请保释而重返社会?有人举例欧美日的做法,认为被控暴动罪而能够获准保释的情况十分罕见,因为暴动罪是一项非常严重的反社会暴力行为。我查过美国的相关法律,例如“18 U.S. Code § 3142 - Release or detention of a defendant pending trial”,美国对重罪犯是否给予保释十分慎重,是放在羁押项下考虑的,而位列第一的就是暴力犯罪。根据《公安条例》(第245章)第19条之规定,暴动罪的最高刑罚是十年监禁,在香港属于严重罪行。政府在这些被控人过堂时是否提出拒绝保释请求呢?如果提出请求被法院否决,那么法院又是根据什么理由同意保释的呢?这些问题均未看见答案,令人十分纳闷。